从法律政策层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早已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2017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清晰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如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2021 年 9 月,央行等十部门再次强调,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USDT 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其交易自然也在禁止范围内。2025 年 5 月的相关解析进一步明确,USDT 在中国被归类为 “特定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偿性,不能作为交易结算工具使用,任何与之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现实中,因 USDT 交易而触犯法律的案例屡见不鲜。何某在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为 “商户”,从事 USDT 与人民币的兑换交易。他不仅投入自有资金,还接收大量他人资金用于兑换业务,资金总额高达 6.09 亿元,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累计交易流水达 140 亿余元,个人非法获利 477 万元。最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何某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500 万元,即便何某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对虚拟货币非法经营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
在刑事犯罪领域,USDT 因自身特性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衍生出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交易便捷以及全球流通等特点,易于隐藏交易和躲避监管,常被用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工具。当交易主体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仍通过 USDT 交易来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时,就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例如,在一些 “跑分集团” 利用 USDT 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卡农” 提供银行卡并提取现金,“买 U 人” 从 U 商处购买 USDT 后与 “卡农” 线下隐蔽交易,再将 USDT 转入 “跑分集团” 指定账户,以此实现上游犯罪所得的 “洗白”。若 “买 U 人”、“卡农” 主观上明知买卖 U 币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他们就可能构成该罪。
此外,当明知他人利用 USDT 交易进行信息网络犯罪,却依旧给予帮助或者提供支持时,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 USDT 的 “涨”“跌” 进行押注,开展 “押大小、赌输赢” 等活动,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以投资 USDT 能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公开宣传、推广 USDT 以吸收资金,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 USDT 为幌子,拉人头、层层返利,进行诈骗式直销,则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参与 USDT 交易不仅面临刑事犯罪风险,还存在民事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一旦因 USDT 交易产生纠纷,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曾某孙与曾某清以虚拟货币 USDT 作为交易活动对象,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们的行为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并企图通过交易获取利益,这不仅破坏了公共秩序,还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应认定交易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曾某孙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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